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宝鸡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

发布时间: 2025-05-15 10:28:24
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制定本制度

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,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,以一定形式记录、保存的信息。本制度所指的保密审查,是指行政机关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《条例》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。

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坚持“先审查、后公开”和“一事一审”原则,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制作、发布相结合,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脱节。

条 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《条例》的规定,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公开:

(一)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

(二)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

(三)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、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

(四)依照法律法规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,而未获批准的。

条 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以保密为由拒绝公开。

条 对违法违规公开政府信息,造成国家秘密或者个人信息泄露的单位或者个人,依法追究责任。

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